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审核,严防骗提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宁金管规〔2014〕2号文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管理原则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的,提取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按提取事项分类分级审核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非主城区的,提取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审核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中心(分中心)集中管理的,由中心(分中心)进行审核办理。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含偿还贷款本息)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或非住房消费类及异地购房等提取审核事项,采取银行初审、中心复审的两级审核方式。
中心、分中心、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对提取业务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应转入职工本人的储蓄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事项分类
为规范提取审核操作,将提取审核事项分类如下:
1、购买商品房的;
2、购买二手房的;
3、购买公有住房的;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7、租住商品住房的;
8、离休、退休的;
9、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1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13、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6、单位集资建房的;
17、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8、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
19、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0、差错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的,以上1至15项提取审核事项由银行审核办理。单笔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或非住房消费类及异地购房等提取审核事项,需由中心(归集处)进行复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非主城区的(含集中账户),以上1至20项提取审核事项均由分中心审核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的,以上16至20项提取审核事项均由中心(归集处)审核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集中管理的,以上1至15项提取审核事项由中心(二楼大厅)审核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方法
提取审核时,应认真核实提取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审核《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填写是否准确、完整。若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应核实其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由他人代办的,应核实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信息。若职工异地购房或在本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要求职工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并进行核实。房屋套数信息查询,应以职工夫妻双方为对象进行查询。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核职工提供的经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在本市购房的,应当通过中心信息系统核实商品房信息;无法确认的,应通过江苏地税网站查询购房发票信息,进一步核实购房情况。在异地购房的,通过购房所在地房产信息网核实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或购房所在地税务网站核实其购房发票信息;若无法核实的,不予办理提取。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核职工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以及购房合同。在本市购买二手房的,应当通过中心信息系统查询房屋信息,核实购房情况。在异地购买二手房的,应要求职工提供购房发票,并通过购房所在地税务网站核实其购房发票信息;若无法核实的,不予办理提取。
(三)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核职工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契约》以及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并通过中心信息系统查询公有住房信息,核实购房情况。
(四)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核经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经济适用房购房发票以及购房人与提取人相关身份信息,并通过中心信息系统查询房屋信息,核实购房情况。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应审核拆迁补偿协议,其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职工因拆迁购买产权置换房的,审核经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产权调换安置专用)、购房发票以及拆迁补偿协议。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复建房、中低价商品房的,其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集资建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中心审核单位提供的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中心审核后,向分中心、银行下发职工花名册。
分中心、银行审核职工提供的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并通过中心信息系统核实购房人员信息。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要求职工提供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贷款合同、贷款证明,同时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核实其住房贷款情况。
1、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审核职工提供的贷款证明,通过中心信息系统核实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证明是否有效,核对还款户名是否存在空格或不规范字代替生僻字等与实际还款户名不一致、还款账号为贷款账号等输入不规范影响提取入账的情形;与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核对贷款银行、贷款种类、账户状态等贷款具体信息是否一致;若职工配偶一并办理委托提取还贷,需核实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等信息。
2、职工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职工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将提取金额转入职工贷款账户。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转入贷款账户的,采取报销机制偿还上一年度贷款本息,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要留存12个月,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还款总额。
(1)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审核职工提供的贷款证明,在中心信息系统中核实职工贷款信息与提取信息是否一致。
(2)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审核职工提供的在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借款合同以及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核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是否属实。如无法确认的,应通过电话或发函联系其他中心进一步核实。
(3)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审核职工提供的身份证、《贷款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核实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住房贷款信息与职工提供的贷款证明信息是否一致,并通过本行信用系统核实职工提供信用报告的真实性。
对于无法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职工,职工需签订查询个人信用授权委托书,同意查询并打印职工个人信用报告。银行应通过本行信用系统核实后,办理提取业务。
(七)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审核职工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若职工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时,其房屋建造、翻建后,携带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中心(分中心)申请,由中心(分中心)审核人员上门现场查看房屋建造、翻建情况,并拍照采集房屋信息。
(八)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审核职工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城建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若职工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其房屋大修后,携带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中心(分中心)申请,由中心(分中心)审核人员上门现场查看房屋大修情况是否属实,并拍照采集房屋信息。
(九)职工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核职工提供的租房相关材料,并在中心信息系统中查询职工房产信息,核实职工夫妻双方在本市有无自住住房。
系统查询在本市无房产信息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租金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未婚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900元租金提取,已婚夫妻双方合计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元租金提取。
(十)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核职工提供的身份证、离退休证。若职工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当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若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十一)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核职工提供的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或取得永久居住权的证明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十二)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核职工提供的《残疾证》或人社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核职工提供的当前正常缴纳异地社保凭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凭证。若职工无法提供,但通过社保网站能核实信息的,审核人员应当予以核实。
(十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核提取人提供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全部到场,且协商确定继承份额并签字确认的,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若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全部到场,需办理公证手续。
(十五)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核职工提供的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或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
(十六)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核职工提供的医疗收费票据和提取人与患病职工身份关系证明。应通过中心信息系统核实患者医保信息;若无法核实的,应当核实职工所提供的当年医疗收费票据,其社保统筹支付要超过6万元。
(十七)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核职工提供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等信息。
(十八)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由职工本人向中心(分中心)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中心(分中心)审核,开具中心业务审批单,银行根据中心业务审批单审核办理。
(十九)差错调整审核
1、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疏忽,导致个人公积金账户多缴,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退款申请单》及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多缴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经中心(分中心)审核,开具中心业务审批单,由单位经办人携中心业务审批单办理,银行根据中心业务审批单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回单位原缴存账户。
2、因各种原因还贷资金被退回的,经本人申请,重新提交贷款证明。银行审核后,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个人贷款账户。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注意事项
审核人员按以上提取审核方法进行审核,同时应严格审核提取人是否符合异地及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提取政策、婚姻状况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违规提取等现象。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一)职工在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本息审核注意事项
1、职工在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核职工提供的提取材料,并在中心信息系统中核实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及职工以往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1)在中心信息系统中未查询到房产信息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在中心信息系统中查询到有房产信息,且职工购房所在地为职工(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的,以下两种情形均可提取:
若房屋套数小于2套(含),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若房屋套数大于2套,但职工因购房原因提取次数小于2次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在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
审核职工提供的提取材料,并在中心信息系统中核实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及职工以往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1)在中心信息系统中未查询到房产信息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在中心信息系统中查询到有房产信息,且职工购房所在地为职工户籍地或工作地的,以下两种情形均可提取:
若房屋套数小于2套(含),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若房屋套数大于2套,但职工因购房原因提取次数小于2次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二)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审核注意事项
1、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核职工提供的提取材料,并在中心信息系统中核实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及职工以往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经中心信息系统查询,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房提取未超过两次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
审核职工提供的提取材料,并在中心信息系统中核实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及职工以往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经中心信息系统查询,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房提取少于2次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经中心信息系统查询,职工本人或配偶购房提取超过2次,且有2015年1月之前存量住房贷款的,可以利用未结清的存量住房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住房贷款业务。
(三)提取业务中职工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审核注意事项
因民政部门不再出具单身证明,涉及到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要求职工作个人婚姻状况声明,本市户籍职工需将职工身份信息录入系统中,由中心进行核实。
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职工结婚证,并将配偶信息录入到中心信息系统中。当职工配偶提取时,中心信息系统会自动识别其身份、购房等相关信息。对于职工婚姻状况信息与中心信息系统中已登记信息不相符的,需职工提供相关证明进一步核实。
(四)提取业务中对职工有违规提取记录审核注意事项
审核人员在办理提取审核时,系统提示该职工曾经有过违规提取行为的,应加强审核;职工有违规提取记录,且未退还的,不予办理提取审核业务。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要求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核人员应认真核实职工提取材料,并将提取材料关键信息在中心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依托中心信息系统,对提取申请人提取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风险防范。审核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悉掌握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辨伪识假能力,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档案管理。提取档案材料留存应按中心业务档案要求进行归档,具体留存范围、保管类型按《住房公积金提取留存档案清单》(见附件)要求进行管理。提取材料扫描要清晰,要素要齐全。对已受理的提取事项,告知职工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提取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职工所需材料。
本规程适用于住房补贴提取业务。
宁金管〔2014〕73号文件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