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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居民医保2016年度续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06浏览次数:

我市居民医保制度自2007年7月正式实施,2015年市本级参保居民实际缴费人数已经超过109万人。随着近年来政策的不断完善,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水平不断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得到基本保障。 

  一、2016年度缴费标准 

  (一)老年居民每人400元/年(户籍迁入不满10年缴860元/年);     

  (二)其他居民每人480元/年(户籍迁入不满10年缴910元/年); 

  (三)学生儿童每人150元/年(含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参保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孤儿个人不缴费,所需费用由财政予以补助。 

  二、参保手续办理 

  (一)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覆盖到的各类城镇居民,都可以按规定申请参加居民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了养老退休手续但无能力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居民,也可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二)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携带有关凭证材料直接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参保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需携带《学生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需携带父母一方《暂住证》及参加南京市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在校学生还需携带学籍证明。 

  低保人员还需携带《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证》;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肢体、智力、精神及盲视力残疾)还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点优抚对象还需携带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特困职工子女还需携带市总工会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特困职工证》;孤儿需由其监护人携带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三、续保手续办理 

  (一)参保居民个人身份未发生变化的,2016年底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及户籍迁入满10年的居民,2016年度续保统一由市社保中心负责办理,不需本人再办理其他续保手续。 

  (二)参保居民个人身份在2015年12月25日前发生变化的(如新增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以及低保人员、低保子女、特困职工子女,由本人或家长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2015年12月25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身份变更续保手续及续保缴费验证手续。 

  参保人员出现户籍迁往外地、死亡等情形或因其他原因申请停止居民医保,由本人或其亲属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2015年12月25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停保手续。如不办理,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将视同参保,正常续保收费。 

  (三)2015年度年满22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学生,需携带相关学籍证明在2015年12月25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按“学生儿童”身份办理2016年度续保手续。如不办理,信息系统将统一按“其他居民”身份续保收费。 

  四、缴费 

  参保居民可按以下两种方式缴纳2016年度医保费: 

  第一种是委托工商银行代扣代缴。参保居民可到任意一家工商银行柜面,办理建立社保代扣关联关系手续。如已建立社保代扣关系,可在2015年12月25日前,根据相应的缴费标准,将2016年度居民医保费存入已建立社保代扣关联关系的工商银行卡中,由工商银行统一代扣。 

  第二种是直接到工商银行柜面缴费。参保居民可在2015年12月25日前,凭“南京市民卡”或《参保登记表》到工商银行柜面直接缴纳2016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少量非现金业务网点除外)。新生儿办理当年医保参保登记后,可凭《参保登记表》直接到工商银行柜面缴款。 

  五、相关规定 

  凡在2015年12月25日前按规定办理新参保、续保验证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居民,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2016年度医保待遇。未参保、未办理续保验证、逾期不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居民不享受2016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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